上海一口腔利用患者形象发布广告被罚2万元

来源:网络 时间:2025/5/17

上海一口腔利用患者形象发布广告被罚2万元

转载来源: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公告,经查,上海西郊众植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未经告审查机关审查情况下,于2024年1月擅自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一条,同时又利用公众号视频号将7名患者赠送医护人员锦旗的图片作为“顾客真实反馈”进行对外宣传,构成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和证明的行为,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公告内容如下:

主体名称:上海西郊众植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2024 年7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西郊众植口腔 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抖音发布的视频中宣传医疗广告但未标识。经 核实,上述举报反映的医疗广告系未经审查发布。当事人的上述 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 批准,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 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微信视频号构成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和证明的行为。经 核实,当事人的视频广告系医疗广告,涉嫌未经审查发布,故 我局将上述线索与案号为沪市监长立案〔2024〕052024001367 号的案件进行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情况 下,于2024年1月擅自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一条,广告 的内容包括“现在抖音团购有优惠啦:植体+基台+拍片检查+方 案设计,通通惠民好价,管家式服务,24H跟踪你的牙齿情况, 种好牙,吃嘛嘛香,好品质不容错过,左下角的优惠链接(预 约:种牙团购套餐,上海团购,上海西郊众植口腔),不要错过 哦”。抖音视频下方标有当事人抖音团购链接。当事人与上海大材小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息服务合作协议,数据推广费为 人民币30000元。上述广告系当事人提供素材给该公司,并委 托该公司制作、发布。因上述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且单篇 广告发布费用无法切割计算,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主动下架了上述视频广告。

另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情况 下,于2024年9月6日擅自在微信公众视频号“上海西郊众植 口腔”上发布医疗广告一条,广告的内容包括“‘糖友’安心种 专项计划,上海西郊众植口腔‘糖友’宣教团队维护口令,共 同为‘糖友’舒适化安心种牙努力,顾客真实反馈 感谢信赖与 支持”。上述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故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

又查,上述微信公众视频号“‘糖友’安心种专项计划”广 告中,当事人通过7名患者赠送医护人员锦旗的图片作为“顾 客真实反馈”进行对外宣传,7名患者系当事人的真实客户。故 当事人构成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和证明的行为。案发 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下架了上述视频广告。

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 年3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5〕 052024001367 号),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 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 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 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 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 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 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 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 调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利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和证明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 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 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 明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 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 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 书,将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代 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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