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男子无证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被罚3万元
绍兴男子无证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被罚3万元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许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卫医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许某某
执法部门: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卫医罚〔2024〕15号
案件名称:许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被处罚人姓名:许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许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于2024年4月22日在新昌县儒岙镇五王村进行口腔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 查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2、没收药品器械。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新昌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