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奥医疗管理集团违法发布口腔医疗广告被罚1万元
上海美奥医疗管理集团违法发布口腔医疗广告被罚1万元
转载来源: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公告,上海美奥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宣传其从事的口腔医疗咨询服务活动,于2020年12月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有“采用高清医疗显微镜,30倍放大的视野下,确保了手术毫厘不差不伤及微小神经血管,术后反应小,恢复快”等内容,该内容为对医疗服务安全性保证的表述。2024年10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11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网站关闭,事后该局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公告内容如下:
主体名称:上海美奥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官网内发布医 疗广告,存在涉嫌违反广告法的情形,要求查处。经查,情况部分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宣传其从事的口腔医疗咨询服务活动,自行设计、制作并于2020年12月开始在其官方网站(网址 www.myour.hk.cn)的“首页>集团服务>齿科服务>牙齿种植”页面中, 发布有“采用高清医疗显微镜,30倍放大的视野下,确保了手术毫厘 不差,不伤及微小神经血管,术后反应小,恢复快”等内容,该内容 为对医疗服务安全性保证的表述。
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已主动整改,于2024年11月6日将上述网站关闭。
上述事实,由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官网页面截屏等证据证实。
2025 年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5〕052024001626号), 第1页共4页 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 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对医疗服务作出安全性保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 者保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 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 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 除危害后果,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 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 第2页共4页 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 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 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 除危害后果,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 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第3页共4页 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